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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建设部解决企业欠职工住房公积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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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获悉,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 ]2号),提出“妥善解决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拖欠职工个人费用问题”,“对执行国阅[1999 ]33号文件和中办发[2000 ]11号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挪用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售房时相应抵扣;企业已经售房的,对欠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地方政府可以从中央财政继续拨付的亏损补贴和留给地方的盈利企业所得税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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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8-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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